关于做好2019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通知
作者: 编辑:学生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财务处 时间:2020-04-13 点击数:
各系:
为做好2016届毕业生中符合学费和贷款代偿条件学生的申报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20]14号)通知精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规定申报条件如下:
(一)已自愿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并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见附件1)。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
二、申报工作程序
服务期限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一)申请学生向工作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
(二)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各市教育局。
(三)各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以正式公文形式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学生须在申请表内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系要严格审核学生毕业情况,对学生在校信息真实性负责。财务处要严格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是否享受过国家免除或补偿学费政策等信息。
(三)工作地申报截止时间与其他申报相关材料,请咨询工作地教育部门。
附件1:《河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就业县名单》
附件2:《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财务处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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