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秦皇岛市2015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孙淼 编辑: 来源: 时间:2015-02-08 点击数:
各党总支,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秦皇岛市2015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望周知。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禁放时禁得住、限放时保安全”的原则,强化领导,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
二、禁限放要求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
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城市区(含开发区、北戴河区)范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各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1、火车站、汽车站、港口、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7、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8、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9、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10、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11、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12、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3、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三、销售时间要求
城市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烟花爆竹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腊月二十五)零时至2月23日(正月初五)17时,批发企业配送时间从2月9日(腊月二十一)零时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剩余产品一律由批发企业集中封存。
批发、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组织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规划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销售行为。工商、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育、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全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护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为根本目的,深刻理解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限放工作措施,确保禁限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镇(街)、村(居)委会,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卡、悬挂条幅、设置展板(台)、宣传栏等方式,深入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宣传工作方案,持续滚动宣传报道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公安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组织、指导、支持和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七进七有”,即“进机关、进企业、进酒店、进社区、进家庭、进建筑工地、进殡仪婚庆服务单位”;“报纸有专版、广播有声音、电视有报道、网络有信息、街头有标语、手机有短信、家庭有公告”,告知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超标、非标、非法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
(三)强化管控,依法查处。一是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对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进行彻底排查,组织、督促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禁放标识,组织划定可以燃放的区域和范围,并引导群众依法、安全、有序燃放。二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人员。属于禁放区域和场所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进行看护,及时发现、制止危及本单位和重要设施安全的违规燃放行为。三是做好社会面和居民小区禁限放工作,由各分管单位组织干部职工担负守护和劝导职责,分区划段,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及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要启动治安志愿者工作机制,佩戴禁限放红袖标,开展巡查工作;各镇(街)要抽调专门力量,在燃放重点时段进行巡查;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加强禁放看护,对违反禁限放规定的,要立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是公安部门要结合春节期间治安巡逻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担负起禁限放烟花爆竹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群众举报和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和线索,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禁限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联动、宣传发动、禁放标识设置、燃放区域划定等各项工作,切实把禁限放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和单位、镇(街)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狠抓落实。公安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逐级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划分“责任田”,将禁限放宣传、管控、查处、收缴、禁放看护、巡查等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逐一签订保证书,一经发现各单位违法违规燃放,在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本级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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